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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负荷用电起火姐弟二人身亡 供电公司担责两成

发布时间:2015-07-16 17:16:1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立虎  |   责任编辑:相涛
农村培育大棚西瓜秧苗时一般需要用电暖丝给秧苗取暖,以达到大棚内的适宜温度。正因为这样超负荷用电,致住人的大棚起火,使姐姐王小兰,弟弟王小军身亡。

  中国网·江苏讯 农村培育大棚西瓜秧苗时一般需要用电暖丝给秧苗取暖,以达到大棚内的适宜温度。正因为这样超负荷用电,致住人的大棚起火,使姐姐王小兰,弟弟王小军身亡。事发后王小兰的丈夫李宏,及其的两小孩李好好、王为民,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李宏因起火烧伤所用的医疗费等近20万元,两小孩的生活费20万元。日前,阜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连云港市人李宏与王小红夫妇在阜宁县东沟镇某村境内承包了100亩土地种植西瓜,共建大棚104个,同时在大棚中间路口处建3间棚舍、1间厨房作为简易住宅,并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许可,供电公司许可用电。2014年2月16日凌晨,熟睡中李宏被一阵狗吠声惊醒,醒后发现自家棚舍已经燃起大火,火势从门口向里逐渐加大,危急之中李宏顶着被子夹住王小兰往外冲,由于火势过猛,李宏冲出火场后发现王小兰没有一起出来,再想返还时因腿部被严重烧伤而无法站立。此时,妻弟王小军被惊醒后冲进火场欲救王小兰,致王小兰、王小军当场死亡,李宏受伤,简易住宅及内部生产、生活用具烧毁。李宏受伤后即被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面部、双手及双足火焰烧伤10%Ⅱ-Ⅲ°。

  2014年3月5日,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盐公消火认字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2时,起火部位为李宏简易住宅厨房间北侧1间,起火点为厨房间北侧1间空气开关处,起火原因为用电负荷大造成空气开关接线桩头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2014年3月27日,阜宁县东沟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与王小兰、王小军的亲属达成救助协议:由阜宁县东沟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一次性给予王小兰、王小军死亡事故救助费25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宏因火灾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火灾事故调查是依据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关的法定职责。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盐公消火认字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用电负荷大造成空气开关接线桩头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李宏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线路中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电气线路的负载能力,使得电线内的金属导线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是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

  供电公司对农村低压线路和用电设备负有定期和不定期的检修和试验的职责,特别是临时架设的线路。电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供电公司本质上是企业组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基于所经营商品的危险性与防范的专业性,以及社会公益的考虑,其应负有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供电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怠于巡视检查而送电,违反了勤勉注意义务。因此,供电公司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供电公司对李军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宏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致医疗费等计67387元,由供电公司赔偿13477.4元;李好好、王为民因亲属王小兰火灾事故伤亡所致被扶养人王为民生活费91669.5元、被扶养人李好好生活费112040.5元,合计203710元,由供电公司赔偿40742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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