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其中,符合劳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680元调至每月1760元。符合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510元调至每月1580元。
此外,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每月1150元提高到每月1210元,上述涉及到的人员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