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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南通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发布时间:2018-09-10 16:51:4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张水兰  |   责任编辑:许蓉
市区不动产登记再推便民新举措,10月1日起,市区不动产登记将采取新的审查模式: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对夫妻共有关系的审查不再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

  市区不动产登记再推便民新举措,10月1日起,市区不动产登记将采取新的审查模式: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对夫妻共有关系的审查不再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进行。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项便民新举措进行深度解读。

  不动产登记便民举措陆续推出

  近年来,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推进。自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以来,国土部门陆续推出便民服务举措,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逐年提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钦稳介绍,2016年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门受理”,一般登记件承诺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一半以上;2017年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承诺办结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2018年推行“一人受理”,由一窗三人受理向一人受理转变,承诺办结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已颁发不动产权证59.84万本,不动产权证明26.59万份。在全省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评价中,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排名全省第一。

  调整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

  9月5日,市国土局发布《关于调整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的公告》,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范围采取新的审查模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通过审查婚姻状况的方式进行,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动产权利的归属,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不能完全准确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晖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内“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不在这次调整的范围内,登记时工作人员仍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及时变更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该便民举措让群众办证更方便、更便捷。”市法制办副主任严尚军表示,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及“3550”审批简化流程创新举措,不仅可以减轻群众的办证负担,也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夫妻间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属公民意思自治范畴,登记部门无须干预。”徐晖解释,夫妻间如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申请“加名”增加配偶为共有人。

  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不动产归原夫妻一方所有时,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转移登记,造成登记簿的记载与事实权利不一致,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擅自出售该不动产予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造成事实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对此,徐晖提醒,不动产事实权利人要及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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