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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淮安这些公共场所应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发布时间:2018-11-20 14:57:5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刘海峰  |   责任编辑:许蓉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平方米;应当配备座椅、婴儿尿布台、洗手池、空调、垃圾桶、遮挡设备等设施……淮报融媒体记者获悉,《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平方米;应当配备座椅、婴儿尿布台、洗手池、空调、垃圾桶、遮挡设备等设施……淮报融媒体记者获悉,《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候机(车)楼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规划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AAA级以上景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民广场等旅游、休闲、活动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等。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有哪些标准?《办法》指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宽度不小于1.5米;应当配备座椅、婴儿尿布台、洗手池、空调、垃圾桶、遮挡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符合省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此外,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未建设或者建设的母乳哺育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补建或者改造。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

  《办法》还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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