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经水沟
排入下游池塘内
胡某等人在存放废油的过程中,油污时有渗漏、溢出。2012年,几人又共同出资,在厂区门口私自开挖排污沟,使场地内的油污在经过雨水冲刷后,通过该排污沟,直接汇入厂区外的水沟,并最终流入位于该厂区下游的池塘内。
经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取样及杭州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检测中心检测,池塘内污泥、水中均含有石油类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认定为有毒物质。
池塘水和周边土壤被严重污染,居民们怨声载道。胡某等人搬离厂房,以为可以逃之夭夭,但是私自开挖的暗管,铁证如山。
昨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早知道这么严重,我就不干了!”法庭上,胡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们说,收购废油利润不算高,这么几年就赚了几万块钱,没想到换来的将是铁窗生活。
根据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滨江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污染环境行为入刑
让违法者不敢违
承办的检察官告诉钱报记者,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这一《解释》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入刑的条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面更广了。
在这个废机油的案子中,尽管胡某等人挖的是一条小水沟,但是只要私自挖暗道,排放有毒物质,导致水质污染的行为一发生,就构成犯罪。
环境污染入刑案,对于正在偷偷排污的企业必将起到警示作用,“让违法者不敢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