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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节后遭遇岗位麻烦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17-02-14 10:50:37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连日来,高高兴兴度过春节长假的农民工开始陆续返回城市。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却遭遇了能力被重新“试”、岗位被重新“适”、“关系”被重新认、“部门”被重新调、“薪水”被重

  部门被重新调

  【案例】

  农民工小姜在一货运公司当了8年押运员。该公司下属十几个分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每年都要对分公司进行调整,这种分分合合导致各分公司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一年一签。而这一变一签,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啥变动,可工资会大幅度减少,其他待遇也会降低。因为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小姜来公司上班,上上下下跑了大半天,还没有弄清自己属于哪个分公司的人,至于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如何还是没影的事。

  【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会交替变化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或创设、合并分公司。其他不说,单就小姜遇到的问题而言,其所在单位采取不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法,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每隔一段时间回到一个新的起点,进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名称而其自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变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同样,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有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就此,《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薪水被重新定

  【案例】

  周某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干了三年多。节前,他按公司安排回家过年。近日,他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但他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少了200多元。经了解,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原因是企业效益不好,企业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

  为此,周某找企业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工资发多发少,由企业自主决定。至于每个人工资高低,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如果你认为新定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周某不服企业的决定,可以依据如下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被重新算

  【案例】

  吴某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他在该企业当锅炉工已经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签了两次。春节放假回家后,他近日返回单位上班,但被告知:因放假“合同中断”。其合同需重新签订,工龄“从零”开始起算。企业这种做法,不但规避了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还使他“带薪年休假”的希望也成了泡影。

  【分析】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由于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故其不能引起合同“中断”,更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于零”。即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的事由、没履行法定的手续、没有给工人发放辞退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因此,吴某除依《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向企业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按自己的工龄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王景龙 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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