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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被罚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发布时间:2022-07-05 16:04:3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汇检决字〔2022〕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被罚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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