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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总工会:把维护职工权益纳入法制轨道

发布时间:2016-06-30 12:32:16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孟国冰
  本报讯(记者孙广军)日前,邯郸市总工会会同邯郸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在全市工会干部、媒体记者、法律援助律师和职工中选任100名市级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要求各县、区(市)工会

  本报讯(记者孙广军)日前,邯郸市总工会会同邯郸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在全市工会干部、媒体记者、法律援助律师和职工中选任100名市级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要求各县、区(市)工会会同同级人社局选任20至30名,市对口企业工会选任劳动法律监督员人数结合所在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据了解,邯郸市总工会为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改善职工劳动环境,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积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同时,与人社局联手组建了劳动法律监督队伍,构建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工会是群众团体,没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手段,选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仅靠工会一家的力量,是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的。” 邯郸市总工会法工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人社局联手不仅弥补了缺陷,还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据了解,邯郸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为了扩大劳动法律监督范围和效果,创造性地拿出一定的比例,在媒体记者中选任熟悉工会、劳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媒体记者为劳动法律监督员,使其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地融为一体。

  邯郸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班,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和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邯郸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明确规定:劳动法律监督员持工会和人社局联合颁发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职代会制度,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违反用工制度,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职工;侵害职工人身权、健康权,强迫职工在恶劣环境下劳动或强迫职工长期加班;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隐瞒伤亡事故,逃避责任追究;不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违法行为,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据了解,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监督查出的问题,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反映,由市、县总工会向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市、县总工会向同级人社局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工会。(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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