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没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事故发生时,刘先生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所以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孙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其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判决刘先生赔偿孙先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余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团队审判长王金利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留意自己车辆保险尤其是交强险的到期时间,及时续保,以防“脱保”。否则,一旦出现事故,赔偿责任就会首先由肇事者承担。另外,如果车主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交警将按对未投保车辆予以暂扣,并处交强险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