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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运钞车驾驶员因无力偿还债务监守自盗 一审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5-01-06 15:27:3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闫峰  |   责任编辑:荣艳
“自导自演”实施抢夺运钞车的被告人王某是徐州某服务中心驾驶员,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便动了抢夺运钞车上的银行款用以还债的歪念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当日7时40分左右,在该银行一营业网点交款时,被告人王某借提解员交接财物,车长、押运员在车旁警戒之际,突然强行将押运车开到事先准备好的一辆租来的轿车旁,用备用钥匙打开后车厢以及保险柜,将车内一袋装有91万余元的运款包拿走,并将其中的80余万元作为欠债款归还给了多位债主,后将运钞车及其余财物丢弃,开着租用来的车逃离。

  事发当日10时左右,也就是在案发3个多小时后,王某在去支付租车费用并打算逃跑的过程中被徐州警方抓获。由于破案及时,被王某抢走的财物一宗,包括人民币182万余元、港币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黄金296克、白银600克等,除1.6万余元钱款未找到,其余绝大多数财物被追回。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供述,他在某服务公司从事运钞车驾驶员达八年时间,熟悉银行运钞车的押运流程。2012年起王某工作之余因从事私人借贷业务,大量从私人处借款从事投资行业,后因所投资的投资公司负责人卷款潜逃,导致他借私人钱款无力偿还而欠下巨额债务,为急于还债,案发前一天的夜里,王某开始预谋抢夺运钞车。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辩称当时并不知道押运车内有多少财物,自已只拿了一袋装现金的钱袋后开车离开,“我觉得这袋钱可能够还债了,其余的(财物)没想过要拿走。”

  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王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王某当庭未提出上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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