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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特困人员可享政府救助供养 主要内容包括这七大方面

发布时间:2018-08-23 17:12:07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闵政轩 董鑫  |   责任编辑:秦玉莹
记者22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救助供养的范围、内容

  记者22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救助供养的范围、内容、形式、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范围

  三类人群可享救助供养

  《意见》中明确提到,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意见》中提到的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以及关爱服务等7个方面。

  比如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乡镇(街道)财政予以兜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比如教育保障,保障特困人员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标准

  不低于居民人均收入45%

  《意见》提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要求集中供养,由供养机构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意见》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各县(市、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每年7月1日前应完成调标工作,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足额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申请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

  《意见》中明确要求,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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