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文物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同文物贩子做起生意,用两件假文物换走了价值50余万的真文物。日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孙某、赵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监守自盗”
两文物稽查人员卖文物
犯罪嫌疑人马某为泾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稽查大队大队长,孙某为该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赵某为文物贩子。2013年10月初,赵某在泾阳县太壸寺(泾阳县文物稽查大队的单位办公地址)闲逛,看见大殿里放着一个无头石佛,就想把它买回。由于赵某和孙某相识,赵某随后就向孙某提出了想买石佛的想法,孙某表示该石佛是文物稽查大队征收的,现在还没有登记,可以和大队长马某商量一下。
同年11月左右,赵某又听说文物稽查大队从泾干镇收来一个经幢,再次向孙某提出要买这个经幢和无头石佛。孙某让赵某找两件相似的东西把无头石佛及经幢进行调换。随后,孙某向马某说了此事,并称赵某要以16万元的价格买走上述两件文物,且向马某说明了其已让赵某准备了两件相似的东西,可以将文物稽查大队原来的无头石佛和经幢换走,马某获悉后表示同意。不久,孙某找到赵某,称和大队长商议后,这个石佛和经幢可以卖给赵某,但价格为17万元。赵某当即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