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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讯攻守同盟 贪官:没想到把我出卖了

发布时间:2016-04-19 09:56:2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夏晓凤
最后该院查明,在这起国税系统系列案件中,陈少华等三人实际受贿所得共137万余元,其中陈少华受贿81万元、李磊受贿21万元、王晋安受贿35万元。案发后,三人均已将赃款退缴。

检察院审讯攻守同盟 贪官:没想到把我出卖了

办案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与肥东县检察院联合查办的陈少华、李磊、王晋安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受贿案,在入选安徽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第三届“五件精品案件”之后,又名列合肥市检察机关“2015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敏锐捕捉线索,发现案中案

  这起案件线索,来自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于2013年查办的一起涉及“芳邻家园”小区容积率调整的案件。该小区开发商王某和汪某分别是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跃公司”)及合肥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二人以同跃公司名义在合肥市瑶海区共同开发了“芳邻家园”项目,并于2008年底竣工。

  合肥市检察院在督办这起案件时,发现“芳邻家园”项目在尚未清盘的情况下就将同跃公司注销了。这是怎么回事?该院办案人员敏锐地意识到,在这个项目上可能还存在偷逃税款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受贿等问题。他们果断地将该线索异地交给肥东县检察院。2013年6月9日,肥东县检察院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在安徽省院、合肥市院督办、领办下,办案组兵分几路开始初查。经过对各方信息的筛选归纳,办案组对同跃公司及可能的涉案人员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最终通过初查,突破了行贿人。据行贿人交代,在开发“芳邻家园”项目中,为少缴税款,他们先后邀请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分局税务人员陈少华、李磊及时任副局长王晋安到东北旅游,并送给陈少华80万元人民币。

  攻破行贿人,为拓展案件线索打下了基础。

  瓦解攻守同盟,击破“铁三角”

  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到,陈少华是瑶海区国税分局征管二科科员,但他上班不正常,爱外面混“朋友”,为人也比较骄横,单位很多人对其敬而远之。有传言说,陈少华要么不来单位,一来准是违规给关系人办税费的。据了解,凡涉税当事人请他帮忙,他“肯帮忙,敢帮忙,能帮成忙”,但也敢收钱。

  同年6月22日,办案组对陈少华进行传讯。陈少华到案后态度蛮横,坚称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办案人员利用已掌握的情况,结合他的性格慢慢引导,逐步消除了他的对抗心理。最后,陈少华冒出一句:“我不能一进来(讯问室)就交代,最少也要坚持三天,不然传出去会被人看不起。”办案人员抓住这句话,步步紧追,陈少华终于承认收受同跃公司80万元贿赂,帮助该公司在“芳邻家园”项目开发中偷税漏税,并帮其注销企业税务登记证的事实。

  办案人员对陈少华的交代仔细分析后认为,帮助同跃公司注销企业税务登记、偷逃税款,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仅凭陈少华一人之力很难完成,肯定还有其他人参与,因此,受贿的也不会只有他一人。但陈少华讲义气,不愿交代其他人的情况。

  此前,办案人员早已了解到,在瑶海区国税分局,陈少华与时任征管科副科长李磊、副局长王晋安是“铁三角”,关系比较密切。况且,光盛公司相关人员和陈少华都提到,到东北旅游他们三人都参与了。因此,在后面的讯问中,办案人员根据税务登记注销流程,步步深入,陈少华又交代在同跃公司给的80万元好处费中,他分给了李磊、王晋安各20万元。

  随后,办案人员对李磊和王晋安分别进行讯问,二人虽承认受邀去过东北旅游,但完全否认收受20万元贿赂的事实。由于案发前陈少华等三人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给案件突破带来极大困难。当办案人员明确告诉王晋安、李磊,陈少华已全部交代他们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后,他们仍坚信“铁三角”关系很牢固,陈少华不会供出他们。于是,办案人员充分利用讯问陈少华时捕捉到的一些细节,以及检察机关已查实的王晋安、李磊的其他受贿事实,敲打他们,终于使王晋安、李磊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们在交代各自收受20万元好处费后,不无伤感地发出了“什么老乡,什么朋友,什么发小,没想到这小子把我都出卖了”的感慨!

  主动坦白交代,带出另一案

  在办案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教育下,王晋安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他说自己曾收过一笔5万元的受贿款,行贿人姓韩,是李磊在例行税务检查中发现韩的公司有偷税行为,韩某最先找到他们单位的刘某,刘某又找到陈少华,钱也是先送给陈少华的。之后,办案人员立刻询问了刘某,并通过刘某找到了行贿人韩某的弟弟,由此确定了韩某的确切单位和住址。当天晚上,办案人员火速赶到庐江县看守所,提审了羁押在那里的陈少华;第二天一早,韩某刚开门营业就被办案人员带到了检察院。两相结合,一举突破了韩某和陈少华两人的心理防线。最后查明:韩某在其商贸公司被查有偷税行为后,通过关系找到陈少华。陈少华帮助她注销了该商贸公司的企业税务登记,从而使该公司不会再受到税务处罚。事后,韩某一次性付给陈少华30万元,陈少华分别给了王晋安、李磊5万元和2万元。

  最后该院查明,在这起国税系统系列案件中,陈少华等三人实际受贿所得共137万余元,其中陈少华受贿81万元、李磊受贿21万元、王晋安受贿35万元。案发后,三人均已将赃款退缴。

  同年12月13日,肥东县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分别判处陈少华、李磊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晋安有期徒刑八年。陈少华、李磊不服上诉。最后,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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