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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告太原五家歌厅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5-12-05 08:06:49  |   来源:中国青年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张慧慧
太原方糖歌厅涉及104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包括《豆浆油条》《最炫民族风》等;而太原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达到107首。
  “音集协”告太原五家歌厅侵犯肖像权
       之前,存在KTV不遵守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规定,没有缴纳相关的版权费,最近,山西省的太原方糖歌厅(亲贤街店)、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迎泽区嘉华快乐迪、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这5家卡拉OK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的行为,还要对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违规使用百余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权利人的诸多权利,上述五家卡拉OK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告上法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述五家卡拉OK侵权行为成立,但这 5家歌厅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进一步调查,太原方糖歌厅涉及104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包括《豆浆油条》《最炫民族风》等;而太原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达到107首;太原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主要涉及侵权歌曲,数量为170首;太原迎泽区嘉华快乐迪数量最多,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达174首;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涉案歌曲167首。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中给出的解释是,卡拉OK经营场所在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之前,首先应向原告取得合法授权,并支付复制、放映许可使用费。在此案件中,五家卡拉OK均未能出示相关证明,证明其原先已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给了音集协相应的许可使用费,此外,其行为也在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况范围之内,故五家卡拉OK侵权音集协享有的独家许可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成立。

  判决中表示,被告应该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不再使用,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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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拉OK版权费为何物

  卡拉OK版权费更通俗易懂的说就是 “卡拉OK版税”,专业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意思是说按照法律,当量贩式KTV、酒店等卡拉OK经营场所在使用他人音乐进行营利活动时,应向音乐作者支付版税报酬。根据全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缴纳费用是对每家KTV实行按包间收费,每个包间收费8.3元。山西相关部门考虑到各个KTV的闲置率,收费标准是每天每包间6元钱,全年365天。

  我省首个大额的卡拉OK版权侵权赔偿案件出现于2009年7月,太原市万柏林区福客楼大酒店、太原市音乐无限有限公司因30多首歌涉及侵权,被判赔偿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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