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环保局开出石环保罚[201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长顺达汽车修理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石环保罚[201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石景山区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北京市长顺达汽车修理厂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环保局对其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