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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其他利益被罚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2-28 15:31:54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高健
浙江保监局28日发布浙保监罚〔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浙江保监局28日发布浙保监罚〔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2017年3月24日,沈某某参加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与某银行共同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并现场签单投保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年缴保费50万元,缴费年期5年,保单号2132XXXX。会后,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渠道客户经理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沈某某赠送其个人购买的iPhone7手机2台,价值10760元。事后,李某告知了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银保第一责任人)徐才皓上述情况。

  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徐才皓,负责银保业务,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件指出,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徐才皓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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