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5000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8〕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五队北京市城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有的一台柴油装载机〔型号:XG955H,产品识别码:CXG00955L0L1F0264;生产厂家: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 年〕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 级。
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