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朝阳益鸣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3万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11日,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朝阳益鸣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常营业,共有2台汽油加油机、6条汽油加油枪,无停用设备。经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号汽油加油机检测口铜管接口处有明显油渍,4号加油机上的7号汽油加油枪相对应的油气回收泵与回气铜管接口处有明显油渍。经调查,造成上述情况,是由于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封不严,导致有油渗出。
该加油站以上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责令北京朝阳益鸣加油站于2018年1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