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001号和002号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1万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8〕001号和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化二东侧路道路工程第一标段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挖掘机和一台三一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
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5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共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