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661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东宏岩洗衣有限公司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15920.25元。
海环保罚字〔2017〕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23日对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苏三四村北侧平房的北京东宏岩洗衣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海淀区环保局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在该单位污水(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进行了水样采集,之后进行了监督性检测,并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海环测字第SW-170923-01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浓度为0.37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mg/L、总磷浓度为3.56mg/L),该单位污水(经处理后)排入西侧北小河后入南沙河内,南沙河属于四类水体。该单位污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B排放限值的要求,即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浓度1.5(2.5)mg/L、总磷0.3mg/L。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总磷排放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10.87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北京东宏岩洗衣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15920.2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