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京(顺)质监罚字 〔2017〕8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条例,被罚款4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27日,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地磅测量不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017年11月30日,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电子汽车衡(型号SCS-150-QC)现场提供不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相关规定,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罚款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