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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市民诉政府 请求撤销涉嫌违规办理土地证

发布时间:2015-04-09 11:20:3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周权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土地证上标注的“涂改无效”的相关条款,原告诉请法院责令被告邳州市政府撤销其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恢复原告和第三人父亲的土地使用权人身份。

  徐州4月8日电因怀疑当地政府为长兄违规办理土地证,江苏邳州的王氏兄妹四人将邳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近日,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新沂市法院异地审理,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代表邳州市政府出庭应诉的副市长王南到场约40分钟后离开。

  这是一起家庭遗产纠纷引发的民告官案件。五兄妹的老父亲去世后,于邳州经济开发区邵场村留下三间房产。大哥自称手上有父亲留给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该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他的四个弟妹认为该土地使用证是邳州市国土局违规办理的“假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诉讼焦点即围绕邳州市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进行。原告认为,2008年12月,被告邳州市政府在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为以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大哥办理了一本证号为“邳集用(2007)字第118—200324”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此证上有多处明显将“2007”改为“2008”的涂改痕迹,而所用的证件编号却依然是2007年的编号。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土地证,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土地证上标注的“涂改无效”的相关条款,原告诉请法院责令被告邳州市政府撤销其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恢复原告和第三人父亲的土地使用权人身份。

  法庭要求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称,邳州市政府是依据了第三人提供的一份有原告签字的房屋转让协议,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将争议土地变更登记为第三人使用的,其在变更过程中履行了地籍调查程序,变更登记事实清楚,颁证程序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转让协议证明不予认可,称从未在该份协议上签过字。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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