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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因受贿罪获刑10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22-04-02 09:36:0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萧潇  |   责任编辑:DH010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3月31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明利用其担任沭阳县财政局局长、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建设、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萧潇)

  刘明简历

  刘明,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江苏沭阳人,党校大学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8月起,历任沭阳县石油公司总账会计、财务科副科长、财务科科长、经理助理、副经理;

  1997年7月起,历任沭阳县十字乡乡长助理、副乡长;

  1999年7月起,历任沭阳县青伊湖乡党委副书记,青伊湖镇人大主席、青伊湖农场党委书记,青伊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4年2月,任沭阳县刘集镇党委书记;

  2007年11月,任沭阳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1年1月,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沭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1年6月明确副县级);

  2013年12月,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6年11月,任宿迁市法官培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2019年12月,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处级);

  2021年9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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