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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违法遭罚40万 违规办贴现业务形成垫款

发布时间:2020-01-09 10:09:04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违规办理贴现业务形成垫款,当事人高刚对此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对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高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9、96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交通银行”,601328.SH)违规办理贴现业务形成垫款,当事人高刚对此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高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高刚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违法遭罚40万 违规办贴现业务形成垫款

交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违法遭罚40万 违规办贴现业务形成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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