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舆情 > 江苏舆情 > 正文

交行江苏分行遭责令改正 多名客户经理无资格卖基金

发布时间:2019-12-27 11:57:41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个金条线中多名客户经理没有基金销售资格但有基金销售记录,且获得基金销售业务收入。交易记录中存在基金投资人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的记录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对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金条线中多名客户经理没有基金销售资格但有基金销售记录,且获得基金销售业务收入。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交易记录中存在基金投资人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的记录,但未对上述投资者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基金投资人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购买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分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我局对你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金条线中多名客户经理没有基金销售资格但有基金销售记录,且获得基金销售业务收入。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交易记录中存在基金投资人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的记录,但未对上述投资者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基金投资人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购买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4日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