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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布7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24 09:58:4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何家玉  |   责任编辑:DH020
日前,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了7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案例,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春节临近,对于务工者来说,带着一年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回家过年,是最幸福的事情。但少数企业和雇工者却不顾劳动者的付出,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不允许发生的事情。日前,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了7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案例,作为警示宣传,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农民工理性维权。

  案例一:蔡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蔡某甲于2011年左右,在其家开办羊毛衫加工厂,后因行业不景气、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支付21名职工2015年的工资共计149175元。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在未结算完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如东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23日在蔡某甲住宅门口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11月27日在蔡某甲羊毛衫厂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蔡某甲依法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蔡某甲仍未支付。

  【相关判决】被告人蔡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蔡某甲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共计34175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案例二: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于2016年上半年开始未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工资,致使拖欠陆某、高某、梅某等19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69985元。2016年11月份,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实际经营人黄某甲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启东,逃匿至外地,后拒绝与工人进行联系。

  2016年12月27日,启东市人社局对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是公司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7年1月10日,启东市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启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黄某甲支付了拖欠的上述9名工人工资及另10名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被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

  【相关判决】被告单位启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季某于2013年,与任某学签订砖砌承包合同,由季某劳务队承接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首四期别墅内、外墙砌体工程。该工程起始由季某和倪某东两人合伙承接,雇佣朱某、朱某兵、陈某忠、王某忠、沈某等32名工人施工。工程施工2个多月后,倪某东退出,由被告人季某独自承接,并承诺由其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下半年工程竣工,被告人季某从任某学处支取全部工程款,但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工人通过打电话和到季某住处等方式向季某索要工资,被告人季某采取更换电话号码、更换地址等方式躲避。2014、2015年期间,启东市人社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季某告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季某亦明知该局送达上述文书。2015年底,季某向朱某兵等人支付人民币11500元后继续躲避工人索要工资,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至目前,被告人季某拒不支付3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87385元。

  【相关判决】被告人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邢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期间,先后雇佣被害人周某、李某等人进行富都豪园8号楼外墙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同时约定按月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2017年1月,被告人邢某甲发现由于预算错误,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工程款,遂采用逃匿、不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截至2017年1月,被告单位某装饰公司、被告人邢某甲共拖欠周某、李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05220元。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邢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经多次传唤,被告人邢某甲均未到案。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邢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了上述17名被害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05220元。

  【相关判决】被告单位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邢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五:夏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夏某平于2015年5月至8月间,在经营南通某服装厂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海安市南莫镇人民政府协商,被告人夏某平承诺于2015年9月20日前发放拖欠的职工工资,但并未实际支付,并逃离海安,失去联系。海安市人社局接投诉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南通某服装厂经营场所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人夏某平限期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告人夏某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出面整改,导致46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34329.6元未能得到给付。

  2016年2月25日,海安市人社局向海安市公安局移送该案。海安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8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12月21日将被告人夏某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夏某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人民币130000元,由公安机关交由海安市南莫镇企业服务中心。现已发放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55203元,余款人民币74797元暂存于海安市南莫镇企业服务中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平另退出人民币4400元,已由公安机关交海安市南莫镇企业服务中心集中处理。

  【相关判决】被告人夏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存于海安市南莫镇企业服务中心的人民币七万九千一百九十七元,由海安市南莫镇企业服务中心代为发还相应被害人。

  案例六:宋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案

  【案情简介】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宋某平在启东市王鲍镇其家中经营某玩具厂,雇佣周边村民加工玩具。至2016年10月,宋某平未及时发放54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22364元。2016年10月20日,宋某平携带家眷离开启东市,通过更换手机号等手段,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经启东市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宋某平于2018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相关判决】宋某平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江某等5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22364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七: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经营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均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拖欠吴某某等二十一名员工工资,共计168869元。2014年1月29日,市人社局向被告人陈某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陈某于2014年2月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市人社局将本案移送开发区公安分局,该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5月20日对陈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陈某于2015年5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抓获,后被执行刑事拘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于2019年5月20日被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相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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