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法院:干警持有执行公务证和裁定书
华阴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
针对原平市交警队副大队长薛源怀疑华阴法院执行法官和执行活动弄虚作假问题,华阴法院方面表示,法院干警持有并出示最高法院颁发的全国统一执行公务证及盖有华阴法院公章的裁定书,这些就是法院外出执行公务的依据。
华阴法院:干警持有执行公务证和裁定书
华阴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
针对原平市交警队副大队长薛源怀疑华阴法院执行法官和执行活动弄虚作假问题,华阴法院方面表示,法院干警持有并出示最高法院颁发的全国统一执行公务证及盖有华阴法院公章的裁定书,这些就是法院外出执行公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