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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徐州市区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红白喜事不例外

发布时间:2018-08-29 08:38:5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朱志庚 左毅  |   责任编辑:秦玉莹
8月28日下午,徐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的通告》的精神。从2018年10月1日起,徐州在市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

  8月28日下午,徐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的通告》的精神。从2018年10月1日起,徐州在市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次“禁放”,红白喜事也不例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将被最高罚500元。

  徐州市环保局7月份提供的《烟花爆竹燃放对徐州市空气质量影响分析》报告表明,在烟花爆竹燃放的多发日期和时段,徐州市空气质量短时间内急剧恶化,PM10、PM2.5浓度大幅升高。

  徐州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徐州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78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致伤致残19人次,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教训极为惨痛。此外,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高强度噪音,严重影响到广大群众的正常休息。

  通告称,从今年10月1日起,徐州在市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徐州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以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施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徐州所辖的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该通告特别强调,加强对各类开业庆典、“红白喜事”活动的盯守力度,坚决做好防范工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徐州市维稳办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谈军介绍,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弊端愈发凸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渐背离了新发展理念,烟花爆竹禁放已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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