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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惩戒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 营造"不敢不诚信"氛围

发布时间:2018-08-17 09:25:3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朱志庚  |   责任编辑:秦玉莹
8月16日上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惩戒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新闻发布会,公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组织人事部以及法院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

  8月16日上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惩戒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新闻发布会,公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组织人事部以及法院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开发区内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及主任等100余人到场聆听学习。

  前不久,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旨在为法院破解执行难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16日公布的《意见》指出,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区纪工委(监察局)、区组织人事部。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

  对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各级道德模范评选,已经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具有拒不执行行为的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16日上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希力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党员和公职人员是备受关注的特殊人群,他们不仅仅代表自己,更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党员、公职人员失信,失掉的是人民群众的信任,受损的不仅是个人的名誉和形象,更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降低行政效能。

  王希力强调,将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归口管理单位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综合考评项目。通过加大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督促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按时履行法定义务,营造“不敢不诚信”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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