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检察院向“为检不为”亮剑 严防“四风”问题反弹

发布时间:2016-03-22 09:19:36  |   来源:吴江日报  |   作者:俞文杰  |   责任编辑:王炎
3月17日,吴江区检察院出台《“为检不为”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督促检察人员勤政廉政,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巩固该院认真履职、开拓创新和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3月17日,吴江区检察院出台《“为检不为”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督促检察人员勤政廉政,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巩固该院认真履职、开拓创新和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应予问责的“为检不为”,是指该院检察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办法》通过逐项列举划定了24项无故不履行职责,放弃履职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敷衍塞责、拖延应付和故意违反办案程序及纪律的追责“红线”。

  据悉,三类“为检不为”行为涵盖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不符合相关要求、泄漏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对案件拖延办理致案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应当解除及退还的财物未能及时解除退还和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等情形,明确了具体指向,责任追究更加有的放矢。

  一旦跨越“红线”,该院将对相关人员单独或合并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乃至责任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而调离岗位的1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被问责人员如存在顶风违规或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调查等情节的,将从重问责。若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则可视情况从轻追究责任。

  该院启动问责程序后,须在30日内调查完毕。作出问责决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督查执行情况。此外,该院还设置申诉救济程序,被问责人员若不服问责决定,可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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