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吴江海关了解到,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针对部分口岸、部分章节的商品分批开展试点。
在规定口岸内进口的符合试点范围的商品,企业可以采取“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缴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的审核环节后置,于货物放行后进行抽查;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在货物放行前进行税收要素审核。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该试点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税目的商品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的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符合简政放权、守法便利的改革方向。近日,吴江海关就62号公告进行了政策宣讲,我区20家报关企业代表参与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