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医保政策作出六项调整 新政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03-11 08:25:59  |   来源:吴江日报  |   作者:杨华  |   责任编辑:李南
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对吴江区2016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金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等也一并提高。

  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对吴江区2016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金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等也一并提高。新政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来自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消息明确,此次调整的内容共包括六项。

  一是享受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调整为:70周岁以下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

  二是将在吴江辖区内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限额内结付比例分别由30%、35%提高到35%、40%(苏州市区专线及指定转诊医院基金按30%结付不变)。将参保居民每人年内最高补偿限额由350元提高到400元。

  三是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限额内结付比例调高: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在门诊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22万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门诊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重性(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65%提高到100%。

  四是在苏州市范围内定点或指定转诊医院住院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结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在苏州市以外的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结付比例由45%提高到50%。

  五是老年性白内障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提高300元。结付比例职工医保90%,居民医保由65%提高到70%。

  六是重性(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

  以上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医疗保障水平,加速推进了我区与苏州城区医疗保险的并轨进程,让广大老百姓切实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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