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6年年底前应当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为此,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人将全部停止使用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燃煤小锅(窑)炉;在用的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并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所有排放口安装与区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设备。请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抓紧时间整改,凡未执行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欢迎社会监督,投诉电话12369,咨询电话:0512-63938028。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