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 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开始核验

发布时间:2016-04-08 08:59:11  |   来源:吴江日报  |   作者:徐飞悦  |   责任编辑:常榕
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开始了。4月25日前,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核验。

  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6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开始了。4月25日前,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核验。

  本次核验的对象为在吴江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吴江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2016年4月25日前,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职工工资支付清单,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名录等材料(详见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wjrs.gov.cn/index.asp)。以上附件均可在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盖公章。提交单位需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材料,查实后,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处。人社部门将在4月30日前结束核验工作。

  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区人社局将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核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法予以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核验结果将于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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