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保险合同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发布时间:2016-09-27 08:13:26  |   来源:吴江日报  |   作者:黄明娟  |   责任编辑:DH002
昨天,吴江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并发布保险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促进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质效,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行为。

  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会赔吗?暴雨致车辆受损,能得到赔偿吗?……

  近年来,吴江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攀升,导致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大幅增加。

  昨天,吴江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并发布保险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促进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质效,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行为。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据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介绍,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各类保险合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至今已审结532件,保险合同纠纷已成为该院商事审判案中,除金融借款案、买卖合同案等传统商事案之外的第三大类案件,而且纠纷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在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员老俞在暴雨天驾车出门,因视线不佳,冲进了被水淹没的道路,造成车辆损坏,修理费和施救费有15万余元。事发后,老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是由于车辆涉水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暴雨是导致发动机进水并损坏的主要原因,暴雨和发动机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损失。

  保险纠纷类型多样

  小崔是一家印花厂的员工,2014年4月24日,厂里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但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后来,小崔在上班时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小崔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同时,小崔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厂里未依法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使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最终,法院认定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企业则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张勇表示,由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与工伤保险范围存在重合,如今企业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规避风险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是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将会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的稽查。

  张勇说:“面对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新型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是保险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对此,法院已成立专业合议庭,提高审判质效。

  逃避责任或将理赔无门

  2014年2月9日,郑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事后,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项下赔偿各项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称合同以加黑字体,对投保人驾车逃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提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应损失由郑某自行承担。

  张勇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及时报警,并抢救受伤人员,逃逸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逃逸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在少数,部分是因事故后的恐惧,而部分则是因酒驾、毒驾肇事后,肇事者采用逃离现场的方式逃避处罚。”

  另外,由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投保人,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定损理赔,否则不利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在法院曾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范某便是因为在事故发生两天后,分三次通知保险公司,且每次对事故的说法均不一致,从而导致理赔未果,自己承担了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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