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执行物拍卖保留价可自己定

发布时间:2015-12-04 10:55:20  |   来源:吴江日报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沈景
在实体处理上,该院采取多元化的保留价确定模式,不同类型的标的物参照不同的定价因素。如机动车定价参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投保系统中车辆实际价值,或通过二手车交易中介确定市场参考

吴江:执行物拍卖保留价可自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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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扣押了一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由于该车早已被法院查封,法官经核实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投保系统,参考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了拍卖保留价,并征得了被执行人的同意,当天就将该车辆交司法网上拍卖小组上网拍卖。这是该院积极探索执行标的物拍卖保留价确定机制的新尝试。

  据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长安介绍,按照原先的处置模式,执行标的物在拍卖之前均需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存在着评估时间较长、程序繁琐、定价不尽合理、评估费用高昂等不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按照原先流程,评估案件需经移送鉴定部门立案、鉴定部门通知当事人摇号、联系评估机构、现场评估、交纳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出具价格报告等环节,需要当事人密切配合,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有的仅评估环节就需要2至3个月,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当事人满意度较低,且评估还需要交纳不菲的费用,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新机制让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或由法官依照规则来确定,不再通过评估机构,可有效避免上述弊端。法院在掌控执行标的物后,对于机动车最快能在当天确定拍卖保留价,其它财产最快能在一周左右确定拍卖保留价,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该机制还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除有些案件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时会收取部分费用之外,其他案件均为零成本。据测算,仅近期办理的20余件案件就节省评估费用数十万元。

  据韩长安介绍,新机制突出保护了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定价相对公平,过程公开,较好地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容易赢得各方的认可。在已处理的20余件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书面同意拍卖保留价,无一起当事人投诉,社会效果较好,成效初步显现。

  新的定价机制在程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以被执行人提供或认可的保留价优先适用原则;如被执行人不提供保留价,则由申请人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保留价;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保留价,由法院依职权获取拍卖保留价。非被执行人提供的保留价,均在司法网拍前通过尽可能让被执行人知晓的公告方式予以公布,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的异议期,并告知提出异议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可供参考的保留价。

  在实体处理上,该院采取多元化的保留价确定模式,不同类型的标的物参照不同的定价因素。如机动车定价参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投保系统中车辆实际价值,或通过二手车交易中介确定市场参考价。再如商品房则参照近期同一小区司法拍卖成交单价、或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评估价、或二手房产交易中介近期成交价、再或二手房网上挂牌价来确定。对于商铺、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类动产、股权、围养权等财产类权利,该院同样通过其他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来合理确定价格,以确保案件快速高效处理,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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