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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31 16:38:07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泰宣  |   责任编辑:刘海旺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三章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三章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第五章为安全管理,第六章为诚信管理,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办法》明确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即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的,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自8月1日起都要纳入新《办法》管理。今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新《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城管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类似顽疾今后将得到根治。

  据悉,与该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注重规划先行引领管理工作,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确保户外广告的布局更加合理,缩小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新《办法》规范了行政许可,细化了设置期限:电子显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新《办法》从泰州市实际出发,完善了概念界定,明确了禁设区域;注重源头管控,规范店招设置;强化安全管理,排除安全隐患;明确了法律责任,促进了责权对等。新《办法》还首次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具体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传义务、设置店招标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拖欠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及店招标牌备案等十类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失信行为。

  《办法》为泰州市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城管部门也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其中: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沿街新改扩建(构)筑物店招标牌设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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