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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收购赃车被判刑 市民购买二手车要合法

发布时间:2017-02-09 10:31:43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8日讯(通讯员丘毅孙晓梅)一男子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了5辆电动车。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8日讯(通讯员 丘毅 孙晓梅)一男子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了5辆电动车。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名男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中院近日审结了该案。

一审查明:被告人覃某于2016年2月份的一天、3月17日晚上、3月18日晚上及3月19日19时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和村路边、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六医院旁边小巷、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肉联厂内屠宰场里路边菜地旁,在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250元、1000元、600元、1100元、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了5辆电动车。经查,该5辆电动车为被盗的车辆。经鉴定,5辆电动车案发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71元、2349元、1400元、2450元、2724元。

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涉案电动车的鉴定价格过高,没有考虑折损因素,导致量刑过重。且车辆已经全部退还,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中院认为,上诉人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覃某提出一审对涉案车辆估价过高,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电动车价格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合理有据,且一审已充分考虑覃某的犯罪事实及坦白、累犯等情节,对其科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覃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的机动车等车辆,购买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则应认定主观上“明知”了机动车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所得,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市民平时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应该要留心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即通常所说的赃车:一是购买的地点尽量到正规场所,赃车交易地点一般是隐蔽随意的,交易规模不大,数量往往是零散的;二是价格判断,赃车一般因犯罪分子急于出手,价格都比较低廉,明显定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有的甚至一两百元可以成交;三是交易时需审查车辆的来源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如具有正规的购买票据、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是否为出售人所有等情况;同时注意车辆(如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是否被明显更改的痕迹或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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