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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补偿、免责机制 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新

发布时间:2018-09-07 14:44:4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马晓波  |   责任编辑:许蓉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也需及时跟上发展步伐。7日,人民网从江苏省政府相关发布会上获悉,为激励和推动新时代江苏科技创新工作,江苏于近日出台了《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也需及时跟上发展步伐。7日,人民网从江苏省政府相关发布会上获悉,为激励和推动新时代江苏科技创新工作,江苏于近日出台了《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科技改革30条”)等三份政策性文件,通过建立补偿、免责机制等措施,打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让科技人员有信心、有耐心、有定力地开展自主创新。

  “近年来,江苏牢牢把握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的要求,先后出台‘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知识产权18条’等含金量比较高的政策举措,有力发挥了改革对创新发展的‘深刺激’‘强刺激’作用。然而,进入新时代以来,对照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新要求,江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张乐夫表示,就目前而言,一些制约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和科研成果转化有效性的深层次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

  由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科技改革30条”,从着力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扩大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权、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着力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的四大方面30条入手,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进而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将江苏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

  在着力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方面,确保让科研人员更有“获得感”。在经费预算环节,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大幅简化科目数量。省级项目可自主调剂全部预算科目,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奖励给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在经费使用环节扩大直接费用列支范围,允许劳务费中发放退休返聘、编外人员相关费用支出。省级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比例提高到20%至30%;在项目管理环节,明确以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形式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备案制。在绩效评价环节,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方式,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

  “能放宽的一律放宽,能简化的一律简化,能提速的一律提速。”据介绍,“科技改革30条”在扩大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权方面要求“放管服”要有新突破。主要突破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横向经费管理方面,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允许高校院所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不纳入单位预算;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时,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二是基建方面,指导高校院所制定五年规划,列入规划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同时在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三是因公临时出国方面,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四是用人自主权方面,建立高校院所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对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允许高校院所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

  着力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目的在于让科研成果转化进入“快车道”。“科技改革30条”要求重大成果创造方面,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大幅增加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允许省属高校提取20%作为奖励经费;围绕重大成果转化方面,对企业研发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由省成果转化资金给予同等力度支持。将在省内转化成果的收益奖励比例提高到70%,同时规定2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围绕保障成果创造和转化方面,江苏将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明确2019至2021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苏南国家自创区内的设区市保持年均12%以上增幅,202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总投入达5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科技改革30条”还通过建立奖励、补偿、援助、免责、共享五方面机制为科技人员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今后如果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对尽到职责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科技改革30条”提出,奖励机制上要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对获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的,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补偿机制方面,通过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探索价值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可继续支持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研究;援助机制方面,通过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市场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补偿方式支持承担单位继续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继续创业能力的可以由地方发放创业补助;免责机制方面,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尽到职责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作价入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损失的,不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共享机制方面,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共享。同时规定,如果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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