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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用捆绑灌服安眠药劫取他人钱款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7-04-07 15:34:59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6日讯(通讯员丘毅孙晓梅)一男子为偿还巨额债务用捆绑他人身体、灌服安眠药等暴力方法劫取钱款。3月28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  中院经审理查明:2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6日讯(通讯员丘毅 孙晓梅)一男子为偿还巨额债务用捆绑他人身体、灌服安眠药等暴力方法劫取钱款。3月28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

  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潘某作为中间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作银行存款贴息业务。潘某负责联系有关银行,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贴息业务所需的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期间须保管某公司的网银U盾、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私章等交易凭证,待业务完成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回资金,返还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双方再按约定分配银行贴息返点款。

  2016年5月初,被告人潘某为了偿还其巨额债务,预谋劫取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汇来的贴息存款。为顺利实施犯罪,其联系被告人张某一同作案,答应事成后分给张某50万元。张某因急需偿还高利贷,遂同意参与,于5月4日来到南宁,并在潘某安排下以张某的名义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其二人事先还准备了地西泮片(俗称安眠药)、胶带、口罩、剪刀、布条和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至5月中旬,潘某向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谎称某银行南宁分行有一笔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贴息业务,双方经商谈决定合作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5月16日指派郑某到南宁市与潘某接洽。当日至5月17日间,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陆续转账3400万元到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某银行账户内,17日晚郑某入住潘某预定的南宁市青秀区某酒店503号家庭套房。

  5月18日凌晨3时许,潘某、张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郑某入住的酒店503号另外一间房内,伺机作案。上午8时许,潘某趁郑某起床洗漱疏于防备之际,从身后用手臂勒住郑某的脖子,将其拖回房间的床上,并让张某上前协助。张某根据事先安排,以剪刀威胁郑某,并用布条、胶带捆绑郑某的手脚,用口罩、胶带封住郑某的嘴巴。郑某被控制后,潘某、张某一起将溶解有安眠药的矿泉水强行灌入郑某口中,致郑某神志不清而入睡。之后,潘某拿走郑某保管的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网银U盾等物品,随即在503号房内通过网上银行操作转账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的3400万元,张某则继续看守郑某。因担心罪行被发现,不久二人离开酒店,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某银行营业大厅,潘某在该大厅内继续以同样方式转账。涉案3400万元经潘晓波操作先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接着转入潘某持有的潘某某(系潘某哥哥)银行账户内,再分别转给潘某相关的债权人或归还其银行欠款。潘某、张某还从中取出二万元现金作为路费,各自平分后,相继逃离南宁。

  中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4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预谋、策划并积极实施抢劫,支配抢劫所得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潘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张某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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