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忻城12月6日讯(通讯员 雷蕾)忻城青年李某某,因琐事与同村人发生争执,在将对方绊倒后,用脚将对方的小腿踩致骨折。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忻城县思练镇一小卖部门前与蓝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扭打中蓝某某倒地,被告李某某用脚将莫某某的右小腿踩伤,造成蓝某某三右胫骨、腓骨骨折致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偿给被害人蓝某某经济损失12800元,并取得蓝某某谅解。
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