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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收到检察建议后不履职 由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18-08-23 17:16:2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眭黎曦 陈席元  |   责任编辑:许蓉
美丽太仓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函询、《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履职情况,若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江苏省太仓市近日出台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检察建议的执行刚性和力度。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函询、《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履职情况,若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今年4月初,太仓某燃料公司一辆槽罐车在浏河镇发生侧翻事故,车中所装危险废物异戊烯泄漏至附近河道,河道内有大量暗色油污,现场气味刺鼻。

  太仓市检察院迅速联合公安、环保等单位赶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分别向太仓市环保局和浏河镇政府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在该院建议下,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展开清污工作,环保部门迅速对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约谈涉案公司负责人,责成其赔偿清理河道的全部费用。

  6月中旬,该公司负责人来到浏河镇政府,付清了55万元赔偿款。当月,相关河道受损的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修复。

  “检察建议是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最重要的监督举措,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让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能够持续高效地开展下去。”太仓市检察院检察长董启海介绍,目前,该院稳步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已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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