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水务局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12万元。12月21日,记者获悉,近日,经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德安县水务局原局长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李某担任德安县水务局局长职务,负责德安县水务局全面工作。六年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利工程项目的承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多次为他人提供便利,先后收受徐某、姜某、陈某、汤某等15人的财物共计40.12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