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
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决定再审。今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故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收下了刘吉强的“错案追责申请”,表示将尽快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