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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男子因上访两度被救助站强送精神病院(图)

发布时间:2013-01-19 12:34:52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两次上访,均被当地救助站强送精神病院。1月18日,该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开庭。刘刚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限制他人身自由。

  法庭聚焦

  1 是否因上访而关精神病院?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原告刘刚是在上访过程中,被诊断为身患“癔症”才被临沂市荣军医院收治,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

  在2009年《临沂市民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有一段记载道:“2009年2月11日出院,刘刚对临沂市荣军医院表示感谢,并留言‘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之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

  但刘刚当庭称,这张字条在“治疗之后痊愈”后还有四个字“不再上访”,并在此处按上了手印。刘刚说:“你让一个‘精神病人’保证不再上访,这是什么意思?”

  刘刚希望被告方能出示字条原件。但被告方在交换证据及法庭上均未出示这张字条。

  2 刘刚是否有精神病?

  刘刚究竟有没有过精神病?何时得过精神病?这成为了1月18日庭审现场的焦点。

  临沂市荣军医院提供的其2008、2009年的两次病历,写有刘刚患“癔症”。刘刚坚决否认自己曾有过精神病史,或在临沂期间有发病经历。

  开庭前,刘刚说他曾多次想找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刘刚称,2011年7月,他去锦州康宁医院(辽西)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要求做精神鉴定。工作人员称必须接受司法部门委托才能做相关鉴定。后来又去了两次,都不给做。

  在向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公安局等机构的信访过程中,刘刚都提出过申请,希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请求,但请求没有被接受。

  他还去过北京、唐山寻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结果都是“做可以,但必须有司法部门的委托”。

  在1月18日庭审现场,刘刚找了包括其女儿在内的5名证人作证其没有精神病史,且也没有精神病发作的记录。

  但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上述证人并无相关精神病鉴定资质,且两次被送入荣军医院期间均不在场,其证言不能被采纳。

  最终法庭决定,在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再择日开庭。当天下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锦州市康宁医院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3 荣军医院是否有鉴定资质?

  刘刚对荣军医院进行精神鉴定的资质提出质疑。2012年8月,临沂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没有鉴定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具有执业资质,即具备治疗精神病患者的资格。但他并未确认该院具有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

  该代理律师表示:“有没有鉴定资质不影响治疗”,“如果几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再治疗那早出事了”。

  刘刚当庭拿出被告提出的荣军医院年度校验记录单,表示其缺乏2008、2009年两年间的校验记录,刘刚认为在他入院的两次中,该院连治疗精神病患者的资质都不具备。被告律师辩称这是工作失误,可随时提供这两年该院的校验记录。

  刘刚还指出,临沂市荣军医院涉嫌伪造病历。他给记者提供的两次入院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上,相隔半年的两次入院,门诊号均为8148,住院号均为4618,且缺乏证明书编号,或其编号被书签遮住。

  医疗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两次门诊号均为同号,尚有一丝可能,但同一个人,两次入院,门诊号及住院号均为同一数字的可能性为零。

  4 为何两次住院未通知家属?

  按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的惯例,收治方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

  昨日法庭证人证言显示,刘刚被临沂市荣军医院两次收治过程中,刘刚家人未收到任何院方或相关单位任何形式的通知。第二次收治是2009年春节,未收到刘刚任何音讯的刘刚妻子、女儿以为刘刚在外死于非命。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第一次入院,由于刘刚一直不告诉院方其家庭住址,当事单位及荣军医院在穷尽了任何渠道的基础上,仍未能与其家属联系上,“直到出院前一天,刘刚才向院方主动出示了身份证”。

  但被告代理律师未就第二次入院未告知家属作出说明。

  刘刚在开庭前已就此表示,其第一次刚入院就被院方收走了手机和一切随身物品,“第二次入院,在除夕那晚上,我除了哭还是哭,太想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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