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刘刚手持北镇法院传票。
昨日(18日)上午9点半,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开庭。刘刚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并要求三被告赔偿200万元。
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这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刘刚在起诉书中表示,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在清醒的状态下,被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强行拉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院,未做检查,捆绑打针灌药,相关机构构成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卫生局、救助管理站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原告与被告围绕原告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了辩论。被告代理律师庭审中认为,被告对刘刚不存在非法拘禁。
昨天中午,北镇法院宣布休庭。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再择日开庭。昨天下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锦州市康宁医院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专家说法
非自愿收治,原告无需自证无精神病
案件争议的焦点,没必要讨论原告是否有精神病,案件审理中,也没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告无需证明医院是否误诊。而应该争议众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近年来,不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立了对精神病人拥有人身自由的判例,随意剥夺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比如2011年公务员周荣焱非自愿住院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无论他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没有暴力性精神病的行为和征兆,在没有危害社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单独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假如,锦州市的法院能参考这些案例,刘刚胜诉机会就非常大。假如案件纠缠于原告有病没病,诉讼的胜败,将取决于某些医生的主观意见。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应该以医学判断为准绳。
(黄雪涛,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曾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回顾
两次被送精神病院
2008年,刘刚在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到辽宁,猪崽全部死光。刘刚认为生猪检查中存在违法现象,他先后找到相关机构商谈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9月19日,刘刚到原临沂市委、市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2月11日,刘刚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