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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派出所长“买处” 强奸13岁少女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3-12-07 17:21:0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1月17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水月岩中学学生章某某被威胁强迫“卖处”给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吕宏,吕宏在明知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后,还是与之发生了性关系。12月7日吕宏被判刑十年。
  12月7日,记者从广西桂林市政法委获悉,备受瞩目的桂林市全州县一派出所长涉嫌性侵13岁少女案日前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13年1月17日,在全州县社会青年蒋祥友和全州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玲、蒋某某、陈某某(4人均另案处理)的事先预谋下,将受害人章某某(女,1999年11月28日出生)哄骗至全州县城。之后,章某某在其威胁强迫下“卖处”给吕宏(时任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蒋玲与吕宏联系时已明确告知章某某为在校学生,但吕宏仍要求将章某某带至宾馆房间。当晚,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全州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并明知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后,还是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桂林市政法委曾分别召开专门会议,表示将对此案从严查处,一经查实,绝不姑息。全州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人也曾表示,将严格依法办案,决不偏袒。

  此外,2011年至2012年间,吕宏还曾多次在当地公安局开展的查禁“黄赌毒”行动中向组织卖淫者唐涛透露行动信息,帮助其卖淫场所免被查处。

  12月5日,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吕宏犯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遂决定执行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m.cn/news/2013-12/07/content_30829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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