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舆论监督 > 正文

视频:厦门城管遭泼硫酸续 嫌疑人称老母亲被打晕倒地

发布时间:2013-10-22 07:29:27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厦门城管执法19名城管被泼硫酸,嫌疑人称老母亲被打晕倒地。为了自证清白,事后当地的城管把现场拍摄的一段录像公之于众。该视频引发了公众怀疑,这段录像、视频是事发现场的全部吗?

  (电话采访)

  记者:

  那等于是你家是第一家被拆的?

  邵渊超:

  没有,说句心里话,也有两家被拆的,我们是清楚的,并不是我们村的。

  记者:

  如果是在你们之前已经拆了其它人家的,你们家不是在最前面,你是不是就会觉得这是一视同仁了?

  邵渊超:

  对。

  主持人:

  看完这段录像之后,我想到了自己在《新闻调查》做采访记者时候的一个感受,在做了很长时间的调查记者之后,我发现在面对同一个事实的时候,当你采访不同的事件的当事人,就是不同的当事人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他们对同一个事实的讲述是如此的差别之大,你都不能分辨到底谁说的是事实。就像刚才我们看到的事件另一方可能他们呈现的就与城管所拍摄这样的录象就有不相同的地方了。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教授。王教授,我们在看到了另外一方这样的视角之后,我们怎么去看待这样的一个视频,我们能不能把城管所公布这样的视频当成判断这件事情谁是谁非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王锡锌:

  从常识上来讲,就像你刚才所说的每一个人看到同一个场景,他的角度不一样,他的立意考量不一样,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从常理来说,我们应该是要将多方位的视角结合起来,将多方面提供的信息综合起来才会看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仅只,证据也是多样化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对他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反驳性的证据,所以无论是从常理,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应该是全方位的来考虑不同的当事者、不同的视角所呈现出来的这些信息。

  主持人:

  那王教授您看由执法部门所公布这样的一段视频和,比如说经过调查得到的现场的其它一个角度的这些口供,他们在作为证据的分量上、程度上是相同的,还是说有侧重?

  王锡锌:

  如果说提供的这样一些信息,无论是视频、录像、资料,还是证人的证言,还是现场目击者的一些陈述,其实在法律上他们都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应该讲只要符合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这三个要素,他们其实都是法律证据,都是应该同样来对待的,所以我们在这里面,警方其实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切入口,现场有大量的目击证人,那么这些人他们看到了什么,以及视频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视频又呈现了什么,我相信其实如果这个方面都能呈现出来,这个过程的真相的还原其实并不是很困难的。

  主持人:

  王教授,现在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这么看中这样一段视频,是因为这是一段在镜头下希望得到一种公正效果的镜头下的执法。那么这种镜头下的执法它公开了,它能不能产生公信?

  王锡锌:

  这种镜头执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公开来做到公信。那么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执法技术,比如说通过视频、录音、录像来做到这种监督,来指向这种公开公信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说这个公开是选择性的,如果是这个公开角度过于狭小的,就有可能引发很多的质疑,甚至有可能歪曲现场,所以我们一定不是在质疑这个视频的真实性,我们只是强调这种视频的信息应该是完整的,然后这种视频的信息通过这种公开不应该仅仅是被作为公关的手段和技术,如果说这种角度是公正的,那最后的结果应该就会使那种实体结果能够做到公正,而且由这种公正来产生执法的公信。

热点资讯
精彩推荐
出行指南针
每日能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