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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安形象”就按下“警察摔婴”?

发布时间:2013-08-23 11:21:4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涉警违纪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可林州市公安局却基于“公安形象”的考虑,将案情“按下”。摔婴案发生后,据说婴儿身体在恢复,涉案“双方沟通尚可”。

  “林州民警摔婴”已有处理结果,虽然涉案民警郭增喜被刑事拘留,但此事距案发长达一月。时任林州市公安局长的魏书平坦承,事发第二天,公安局讨论结果还是“按下”了,当时考虑的是林州公安的形象。(8月22日《人民日报》)

  按照规定,涉警违纪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可林州市公安局却基于“公安形象”的考虑,将案情“按下”。摔婴案发生后,据说婴儿身体在恢复,涉案“双方沟通尚可”,似乎一切因素朝着息事宁人的方向进展。如果不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怒评此事,案子可能就不了了之了。

  “按下”案情,“按下”事故,“按下”腐败分子等等,各种被“按下”的事情恐怕不少见。这种做法看似愚蠢,背后的动力却很强大。对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而言,只要能控制局面,把一切不利因素、负面影响严格维系在集体内部,一切可能的行政问责、舆论谴责似乎都能侥幸躲过。

  林州摔婴案事发,人们必然责问这种警察怎么进入纪律队伍的,其执法形象、权威何在。上级当然会过问,压力自上而下地来了。涉案警察要处理,但只会处理他一人,领导会无责一身轻?案件的一切负面后果,整个系统都要担待,值得担心的恐怕不仅仅是“评先创优”。林州公安局开会讨论案件处理,很难想象没有一番利益权衡,以及后果预估。

  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警察违法违纪案,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这属于公安系统的内部监督。但是,督察机构同时向上级督察单位和本级公安机关首长负责,而督察长又是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总之,督察制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公安机关首长。别忘了,林州摔婴案中,决定按下“案情”的正是公安局长魏书平。

  只要捂盖子能心存侥幸地躲避风险,“能捂则捂”就会成自利式选择。要让瞒报不可能,就该让捂盖子承担巨大风险和代价——以强效监督为外围环境,并构筑起对瞒报“零容忍”的问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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