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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海洋局违法批康菲复产 中环联被判“无资格”

发布时间:2013-08-15 08:13:5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环境自己不会说话,有监管权的机构不履责,民间组织无资格,谁来保护公共环境?

  8月初,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国家海洋局违法批准康菲石油公司复产,并要求国家海洋局依法对康菲公司的复产重新作出审批。中环联的参与,让康菲漏油事件中受灾渔民再次看到了希望。

  昨日(8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得到消息,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中环联就康菲石油公司恢复生产对国家海洋局提起的公益诉讼,理由是中环联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环境自己不会说话,有监管权的机构不履责,民间组织无资格,谁来保护公共环境?专家们强烈建议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中环联不具起诉资格遭驳回

  据悉,北京市一中院于8月13日正式向中环联下发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中环联的起诉不予受理。

  行政裁定书给出的驳回理由称,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国家海洋局作出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蓬莱19-3油田开发生产整改及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环保联合会的合法权益,故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国家海洋局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之前的今年8月初,中环联认为国家海洋局针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复产作出的批复决定,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中国环境保护与公众权益维护造成损害,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诉状,要求确认国家海洋局批准康菲公司复产决定违法,应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此次行政裁定结果,各方观点不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中环联起诉国家海洋局被驳回,是意料之中的事,行政诉讼里面的公益诉讼的提法还不存在。”

  董正伟解释称,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现在只是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第三方的公益主体去诉讼行政机构,在目前的法律上来说是行不通的。

  作为此次诉讼的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军告诉记者,从立法来讲,只有民事诉讼法提到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讲,行政的公益诉讼比民事的公益诉讼更有公益性,更应当允许提起公益诉讼。“我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中环联的意思是继续委托我们来上诉,向北京高院上诉。”

  渔民无奈撤诉

  此次起诉国家海洋局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内部被分化”可能是此次起诉被驳回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王海军介绍,渤海漏油事故给当地养殖、捕捞业带来了巨大损失,至今当地养殖户的养殖产品都在减产,水产品的品质也在下降,但是康菲公司给付的10多亿元生态补偿款,两年多来也没有用于当地的生态修复和养殖补偿,所以山东东营的两家养殖公司和一个村委会,委托他们对国家海洋局提起行政诉讼。

  而在此次起诉过程中,除了中环联为作为诉讼主体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之外,部分受害渔民也作为诉讼主体向其提起诉讼。遗憾的是,渔民们中途要求撤诉。

  对于这一情况,王海军介绍,因为国家海洋局跟当地的海洋与渔业厅“打招呼”,当地的海洋与渔业厅让渔民撤诉,渔民不得不撤诉。

  渔民之所以就范,根源在于被“抓把柄”。王海军说,因为渔民的养殖证都是当地的海洋与渔业厅颁发,海洋与渔业厅就拿养殖证来说事。

  根据《渔业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这一规定,也正是戳到了一些渔民的“痛处”。王海军介绍,现在渔民养殖过程中都存在普遍的超范围养殖现象,大部分渔民会在规定的基础上多出几公顷。

  “(对于超范围养殖问题)当地海洋局与渔业厅也知道,说如果渔民不撤诉,就追究该事情。”王海军说,“对于他们的撤诉,我们都很理解。”

  对于上述说法,记者尚未获得国家海洋局和当地海洋与渔业厅的回应。

  据了解,如果渔民不撤诉,北京市一中院可能还是会对中环联的起诉进行驳回,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渔民的起诉将不得不立案。

  行政公益诉讼正在修订

  在民事诉讼领域,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间组织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问题上,却有较大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中环联起诉国家海洋局被驳回,法院是按照法律来做的,没有争议,但是要是立案了,也有一些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主体的限制,法院可以驳回,但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立案的依据也成立。

  “控告可以理解为诉权,这就可以有依据了。”王灿发认为,“其实北京一中院可以先让最高法院做一个解释,向最高法院写一个请示,让最高法院来解释一下。”

  据专家介绍,此次中环联起诉国家海洋局,是民间环保组织为数不多的行政公益诉讼。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不强烈,尤其是在环保领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环境执法机关不严格执行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环境被污染破坏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少有人来提起这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上述知情人士称,行政诉讼法现在正在修订中,只是还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凡是参与修订的专家都提出要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

  “民事救济的可能是一个个案,行政的往往是一个制度或者说是一套操作规程。”王海军称,“我觉得在民政部注册的公益组织就应该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未来我们国家环保公益诉讼应该说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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